背景导读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
人民民主统一战线
(1956年9月—1966年5月)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中国开始转入全面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党对社会主义建设的道路进行了艰辛探索,取得了重大成就。同时由于党领导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不足,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统一战线也在探索总结中曲折发展,为克服困难和纠正失误作出了持续努力。
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必要性
宗教制度民主改革是中国社会制度改革的组成部分。在我国的少数民族中,有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塔尔、塔吉克、东乡、撒拉、保安等10个民族信仰伊斯兰教,有蒙、藏、土、羌、裕固等民族信仰藏传佛教。随着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改革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人们对存在于宗教中的封建特权和剥削制度提出了改革的要求。
在伊斯兰教方面,清真寺大量占有土地,由信教群众无偿“代耕”,群众的宗教负担多达十几种,占人均年收入的20%以上,最多的占60%。
在藏传佛教方面,民主改革前,寺庙占有大量的土地和牲畜,进行无偿劳役剥削,享有许多特权。在云南迪庆,寺庙既是政教合一的统治中心,又是最大的高利贷主,甚至凭封建特权设立法庭、监狱。在四川藏族地区,平均每4户农民就有1户欠寺庙的债,每年都要服三四十天的无偿劳役。群众反映说,他们在1956年的民主改革中“只翻了半个身”,迫切要求改革宗教的封建特权。
李维汉会见宗教界人士
为了搞好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中央统战部于1958年5月和9月,先后在青岛召开了回族伊斯兰教问题座谈会和藏语系佛教问题座谈会。
在回族伊斯兰教问题座谈会上,李维汉指出,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是一次伟大的社会变革,它是中国社会制度民主改革的组成部分。没有宗教制度的改革,中国社会制度的改革就是不完全的,真正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是不可能的。
他强调:我们不讲改革信仰,而是要改革宗教制度。宗教制度是不是所有的东西都要改?不是,是改那些在今天的条件下,对回族的发展变成了阻碍,妨害比较大的,同国家法令相抵触的东西。这样一些东西应该改,不改回族就不好发展。怎样改呢?基本的办法就是依靠群众的生活经验,帮助他们去认识宗教制度中哪些是对他们有害的,妨碍他们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和增进民族团结的东西,从而启发他们改革和抛弃那些东西。
他还强调,宗教制度的改革,毫无疑问要用和平的方式进行。改革中会遇到一些敌我矛盾,但为数一定很小,大量的是人民内部矛盾。
废除宗教中的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制度
1958年12月,中共中央批转国家民委党组关于当前伊斯兰教和喇嘛教工作问题的报告。
报告正式提出了废除宗教中的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制度问题,提出了改革的内容和政策界限,即废除宗教的一切封建特权,包括寺庙私设法庭、监牢和刑罚,干涉民事诉讼,擅自委派部落头人、阿訇,私藏武器,干涉婚姻自由,压迫、歧视妇女以及干涉文化教育事业等。
废除喇嘛庙和清真寺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和高利贷、无偿劳役等剥削制度,取缔非法商业,但在处理寺庙财产的时候,对保留的寺庙,可以适当留出一小部分土地、牲畜和其他财物,使留下来的宗教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维持生活。
四川凉山施行民主改革后,几十万奴隶翻身作主人
禁止寺庙敲诈勒索群众财物,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生产和违反国家的政策法令,但群众自愿的“布施”不加干涉;寺庙不得强迫群众当喇嘛,强迫“封斋”,强迫儿童学经文、当“满拉”,喇嘛有还俗的自由,群众自愿当喇嘛或“满拉”的也不要加以制止。
废除寺庙的封建管理制度,包括管家制度、等级制度、打罚制度和寺庙间的隶属关系等。宗教职业人员,凡是能够劳动的,一般要参加生产,都要履行公民的义务。在寺庙的封建管理制度废除以后,可以由宗教职业人员成立新的管理组织,但须加以领导。
中共中央在批转这个报告时,作了重要指示,要求各地必须注意:
把宗教信仰问题同宗教中的压迫、剥削制度加以区别,把僧侣的一般宗教活动同他们对教徒勒索、虐待等为非作歹的行为加以区别,把参加叛乱和有其他现行破坏行为的反革命分子同思想反动但无反革命活动的分子加以区别,把作恶多端、民愤极大的分子同没有什么民愤或者民愤不大的分子加以区别,把发生叛乱的地区同没有发生叛乱的地区加以区别。
并指示,要逐步废除宗教中的压迫剥削制度。在社会改革中,革除一些有害的风俗习惯是必要的,但是必须坚持少数民族群众自觉自愿的原则,防止强迫命令和汉族干部的包办代替。
在开展这场运动中,首先在共产党内进行了无神论教育,帮助共产党员划清马克思主义同宗教信仰的界限。还在宗教界上层人士中开展了反对坏人坏事的斗争。此后,在信仰伊斯兰教和藏传佛教的一些少数民族中,普遍地进行了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经过民主改革,废除了在宗教掩盖下的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制度,广大信教群众从宗教封建特权压迫下和封建剥削制度下得到了解放,大大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资料来源:微信号“统战新语(tongzhanxinyu)”202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