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15日,重庆工商大学少数民族教职工联谊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重庆工商大学少数民族教职工联谊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我校少数民族教职工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宣传党的民族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沟通联谊,促进民族团结,团结引导会员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立足本职,多做贡献,为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学校党委统战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重庆工商大学南岸校区。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1.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民族政策。
2. 充分发挥学校党委联系少数民族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3. 加强交流,增进友谊,促进民族团结。
4. 关心会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5. 团结引导会员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立足本职,为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做贡献。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我校少数民族教职工,承认本章程,本人申请,可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本会各项活动的权利;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承担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制订、修改本会章程;
2. 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 审议和批准本会的工作报告;
4. 选举本会的理事会;
5. 决定本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理事会的职责是:
1.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3. 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计划;
4. 组织召开会员大会;
5.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本会会长的职权:
1. 召集和主持本会理事会会议;
2. 检查会员大会决议和理事会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的职权:
1. 协助会长开展本会的日常工作;
2. 组织实施本会工作计划;
3. 处理本会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1. 学校拨款;
2. 单位和个人赞助、捐赠;
3.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